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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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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13:00:52
妻子陈茜发现丈夫刘强与情人韩梅同居。刘强还给了韩梅200万多元。陈茜要求丈夫及其情人归还钱,但遭到拒绝。陈潜随后将刘强、韩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补助金。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东莞离婚调查取证公司,判决韩梅全额返还款项。
海淀区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但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应是“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妻子:丈夫与情人同居,擅自送出巨额金钱
2017年11月,陈茜发现丈夫刘强与韩梅同居,存在不正当关系。经陈茜再三追问,刘强承认自己于2013年9月认识韩梅,并于次月开始与韩梅发生不正当关系。在此期间,他先后通过现金、转账、礼物等方式向韩梅捐赠了大量共同财产,可查明的款项总计超过200万元。
陈倩认为,刘强、韩梅的行为破坏了他们的家庭,违背了社会公德。因此,她请求法院确认该捐赠无效,判令韩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以上,并支付相应利息。
丈夫:“她”是公司顾问,转账金额是“工资”
庭审中,刘强表示不同意陈茜的要求,并辩称夫妻二人并未就分产制度达成一致。夫妻关系期间,虽然他在没有咨询陈茜的情况下请私家侦探-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200万余元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但涉及婚外情时,情况会更加复杂,将婚后赚的200多万元陆续给了韩梅,但他与韩梅是工作伙伴关系,且从事进口医疗器械生意。和化妆品。她需要了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材料。韩梅是一名材料专业的学生。她被聘为公司顾问。转给她的钱是四年的工资和奖励,月薪2万多元。由于韩梅是学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以自己的名义支付。另一部分钱是通过韩梅的卡汇到她的海外账户上的。
“她”:账户里的大笔钱是别人代汇的,她并没有占有。
韩梅也拒绝退还钱,称自己是在网上找兼职时认识刘强的。刘强的公司正在招聘技术顾问。申请后,她一直在公司兼职。她的工作内容包括包装和运输、更换包装、处理进口文件、寄样送检、提货和交付文件以及审查相关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能不能耐高温等等。在校期间,她抽出时间去北京打工。她的工资是按项目计算的,单个项目5万元。
韩梅还辩称,她收到的三笔款项总计近百万元,其中第一笔款项是代公司采购商品,并于当天汇至一家国外制药公司;后两笔款项是代表刘强支付的。境外账户收到的汇款已于当天转入刘强的境外账户,但他并未实际获得相应资金。
韩梅还声称,她经常帮助刘强或其公司购物,并提交了银行账户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作为证据。法院认为,上述消费记录时间跨度长、金额较小,不能反映与刘强转移资金的相关性。
法院:捐赠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对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如果夫妻一方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违反民法衡平原则。这种捐赠应该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韩梅提交的证据与被诉事项关联性不充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本人的主张。
法院查明,本案中,刘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200余万元转移给韩梅。刘强、韩梅虽然声称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并没有为此提交充分的证据,也没有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提供常理解释。综合现有证据,确认刘强的上述转移行为系未经授权、无偿进行。这笔捐款应该是无效的,于是责令韩梅退还陈倩200万多元。
(本文涉及各方均为化名)
网上法官的判决维护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原则
“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和判决也有不少,但都坚持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维护公共秩序、良好风俗等基本社会公德。”海淀区法院胡美清法官强调,这样的判决可以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对婚姻和爱情的看法。
胡美清就此类判断容易引起的合同效力及一些纠纷进行了回应。
未经授权的处置行为是“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本案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有且无处分权。具体来说,我国婚姻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因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重大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视为无效。由于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财产的权利并共同承担共有财产的义务婚外情赔偿,因此处分的“无效”效力也延伸至共有财产。总体而言,擅自处置行为属于“完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我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分配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人将其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刘强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处置,事后并未得到妻子的追认。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法院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该捐赠无效,韩梅应向陈倩报告返还200万元以上。
我们不会纵容不负责任者变相的行为
有人认为,这种判断可能有变相纵容出轨方不负责任行为的倾向。比如,男人以金钱为诱饵,玩弄女人,然后怂恿妻子去起诉,把钱拿回来。事实上,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主要解决的问题是赠与的有效性问题。至于对男方的限制,则属于法律关系调整的另一类。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保护社会基本秩序,但不保护违法行为和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本案的判决首先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婚姻,保护婚姻中的受害方。如果男方与其他女方是基于金钱利益而产生婚外情,无论是婚外情本身还是由此产生的赠与等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男方的婚外情和未经授权的免费赠礼也并非不受约束。男方的婚外情除了受到道德谴责外,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如果他和妻子离婚,他的婚外情就会成为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这也是法官在决定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数额可以少一些,也可以不分割。此外,如果一名男子以婚姻和金钱为诱饵与另一名女子建立婚姻关系,他可能会犯重婚罪并面临牢狱之灾。
捐赠的物品中,钱、房子、车都是区别对待的。
首先,所有权变更的时间各不相同。在金钱赠与的情况下,一旦金钱交付给另一方,所有权就转移给受赠人。房子属于房地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交付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权属变更必须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后,权属转移才发生法律效力。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虽然所有权转让前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捐赠事实的认定也存在一些差异。礼金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转账记录等确定。汽车、房屋赠与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如房产登记证、车辆登记证、购买出资、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确定。
三是捐赠被认定无效后的救济方式不同。金钱是一种东西,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互换的。捐赠被认定无效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全额返还。但房子和汽车是特定的物体,是不可替代的。捐赠被视为无效,受赠人又不予处理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但如果受赠人转让受赠的汽车、房屋,而受让人善意取得,则可能无法返还原物,只能向无权处分的人寻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