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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 作者黄伟 发表于2011-03-23 09:25:04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公诉人、辩护人、法庭共同关注的焦点。但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存在诸多障碍,造成“控”与“辩”职能的相对失衡。因此,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必须从立法上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制度。一、律师调查取证权概述。 1、了解律师取证的概念和性质。律师取证是指办理案件的专业律师。为证明案件具体事实东莞私家侦探事务所,他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走访、调查、收集外界信息。 、职业行为获取证据。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调查取证。此阶段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上诉或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等。3“证据在哪里,胜败就看在哪了” ”。
律师取证是律师出庭前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调取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次要的。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缺陷的原因: 1、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六条、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当然,从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受到很多限制。例如,律师自行向有关单位和证人调查时,必须以同意为前提。当调查对象是受害人时,也是必需的。检察院认为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仅限于自行取证和申请取证。他们无权进行现场勘察、委托鉴定等取证方式。律师申请调查缺乏程序保障。面试审稿权保护制度不完善。这也是目前我国的现状。现状。 2 导致律师调查证据取证制度缺陷的原因包括现行法律缺乏科学性和合法性。 1997年刑法修改前,律师大多以“伪证罪”被起诉,但修改后的刑法中私家调查公司-浅析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以“妨碍作证罪”被起诉。根据新司法解释,“所谓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相应扩大。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相应扩大。代理人必须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利用这些权利来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所以这取决于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包括诉讼结构不合理和权利分配不平衡。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拥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取证调查公司,如搜查、扣押等,但对方检方可以使用的调查手段却很少,基本上只是询问其侦查行为的非强制性质。调查活动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取证调查取证没有强制性措施。 3.当代律师实践中调查取证的实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