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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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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8 12:0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2)最高法智民终1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
原审第三方: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
上诉人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就不侵犯专利权的确认存在争议,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11月29日的判决原审市及第三方为广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 (2019)京73民初民终213号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东莞专业私家侦探,并于2023年2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结。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 2、变更判决,确认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的酷卫电子产品检查门(型号:BYing-Ljw0088)、酷卫电子产品及违禁安检快速门。 (型号:KWS-D6)、广州阔远手机检测门(型号:XYD-II)以及安装在这三款产品上的酷卫手机检测系统V3.0 不侵犯某电子科技拥有的以下两项发明专利权东莞市某公司,即专利号2.2和名称为“一种用于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和专利号2.8。发明专利“一种手机检测的校准方法、测试方法及系统”(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 3、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侵权警告信中未注明侵权产品的具体型号。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的手机探测门涉及三款产品,型号为BYing-Ljw0088、KWS-D6、XYD-II。东莞市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的侵权警告信指出,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手机。检查门。 (二)原判事实不清,未对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的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在驳回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提交的XYD-II产品后,也未能对同型号的其他产品进行比较。进行检查。 1、原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提供了XYD-II产品。 2、广东省广州市女子监狱、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拥有XYD-II产品,但一审法院未查明这一事实。 3、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明确表示,警告信对应的产品晚于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重新提交XYD-II产品的时间。 4、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应承担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三)XYD-II产品的使用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东莞证据调查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享有先用权。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1、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出具的侵权警告信对应的产品为XYD-II产品,该产品为收到警告的招标项目中标产品。 XYD-II产品的生产商是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该产品所含软件的版权归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所有。 2、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第二次提交的XYD-II产品不被认可。该产品的软、硬件可能已被篡改或更新,无法判定其真实性,不能作为侵权对比对象。
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称:1、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有合作关系。 XYD-II产品由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生产。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全部竞标了涉案的三个项目。但因侵权警告,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未能中标。 2、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的三款产品型号为BYing-Ljw0088、KWS-D6、XYD-II。这三款产品均在侵权警告信范围内。 3、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在原审辩论结束前提交了补充的XYD-II产品。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探测门产品不构成侵权。涉案第一、二项专利均属于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所有。 2、请求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消除侵权警告信的影响。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在原审中辩称: 1、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之所以未起诉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因为涉案专利产品并非普通产品,而是用于军队、监狱、机场、高铁、地铁、医院。此类场合的专用安检用品无法取证。同时涉及的专利有金属分类与校准方法专利、检测方法专利以及基于该方法的涉及计算机软硬件的产品专利。仅从产品的外观特征很难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某些方法的技术特征的直接证据。根据方法专利证据倒置的法律规定,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 2、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起诉侵权人。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在缺乏基本证据且证据虚假的情况下,应当驳回。 3、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探测门产品销售给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广东省广州市女子监狱,侵犯某电子科技公司专利权在东莞市。
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在原审中表示,同意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纠纷发生过程
2018年10月16日,东莞市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女子监狱发出了《侵权产品通知书》。主要内容是: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研发生产手机探测门等安检设备。生产厂家为广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探测门,是仿冒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产品而开发的,侵犯了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多项专利权。下面附上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相关专利。请告知广东省广州市女子监狱网上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2018-03535)。广东某科技集团公司提供、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探测门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已对上述涉及侵权产品的项目履行了通报义务,并将保留追究法律诉讼的权利。 2018年11月15日,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出《侵权产品通报函》。主要内容是: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研发生产手机探测门等安检设备。工厂内,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和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探测门仿冒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开发的产品,侵犯了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多项专利权。附属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相关专利。请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停止在其手机检测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ZFCG-2018421A)中采购侵权产品。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已对上述涉及侵权产品的项目履行了通报义务,并将保留追究法律诉讼的权利。
2018年11月25日婚姻侦探调查-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向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发出《通知函》。主要内容是: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采购的产品供应给广东省广州市女子监狱。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涉嫌侵犯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专利权,获得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技术许可,北京信息技术公司承诺不侵权。请北京信息技术公司将此事通报。
2018年12月24日,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向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发出《警告函复函》(编号:2018BRQJGH-01)。主要内容是: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了解到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女子监狱、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出《侵权产品通报函》。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专利技术与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的相关技术和产品不同。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要求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退出。通知函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承认,已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发送的上述《警告函回复》(编号:2018BRQJGH-01)。
2019年9月6日,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向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出《通知函》。主要内容为: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手机探测门及配套翼闸控制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青政财询(货)2019-226号),中标单位手机探测门供应商为广州电子科技公司。首先,手机探测门必须符合询价文件第五部分的技术参数要求,且必须涉嫌侵犯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其次,广州一家电子科技公司无法生产。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手机探测门是由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的。关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 1、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属于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 2、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即将对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提起诉讼。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及采购项目交易公告》显示,项目名称为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SZZFCG -2018421A,交易供应商名称为合肥市某贸易公司,所附《商品和服务报价单》所示商品和服务名称公告为“手机检查门,阔远XYD-II”。
二、涉案专利的相关事实
涉案专利1申请日为2016年5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8月21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涉案第二项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3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
原审中,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明确要求确认其生产的酷卫电子产品检查门(型号:BYing-Ljw0088)、酷卫电子产品及违禁品安检快速门(型号:KWS -D6)、广州阔元手机检测门(型号:保护范围。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明确表示,其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所发出的《侵权产品通知函》中指出的侵权产品广东省行政管理局和广州女子监狱采用广州阔元手机探测门(型号:XYD-II)。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待测物体穿过金属探测器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 (B)获取待测物体的相位特征值R; (C)根据被测物体的相位特征值R和校准物体的相位特征值,若被测物体的相位特征值R与校准物体的行为特征表中的多种金属不同,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之间的差异相同,显示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合成分类图像,其中合成分类图像是截取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的部分的组合。多个金属标定物,或多个金属的分类图像将标定物做成半透明并重叠,使得合成图像最终能够直观地识别出多个金属标定物的金属信息。
涉案专利二的权利要求1:一种手机检测的校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A)将手机校准物穿过手机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手机探测器; (1B)获取手机校准对象的相位特征值T; (1C)将手机校准物的相位特征值T和型号信息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校准物相位特征表中; (1D)将参考点校准物体通过手机检测器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得对应的特征值Z,并将相位特征值Z设置为相位特征参考点0; (1E)还包括第一接收线圈,将参考点校准物穿过第一接收线圈中的感应区域,获取第一接收线圈对应的参考点校准物的相位特征值Y,计算校正值YZ接收线圈对应的第一接收线圈的相位特性,写入校准对象相位特性表中。
3、其他相关事实
2019年11月7日,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向北京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申请对证据收集过程进行保全、公证。当天,公证处公证员和景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福海中心3号福海国际港A座12层标有“北京信息技术公司”的地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景某收到了三箱货物,打开箱子后,使用经公证员检查、清洁的摄影器材对相关场景和获得的相关货物进行了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货箱进行了封存,并移交给广州市一家电子科技公司保管。针对上述公证流程,东方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了(2019)京东方民证第16404号(以下简称公证第16404号)。该公证书附有21页照片。
2021年3月28日,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北京市京城公证处(以下简称京城公证处)申请对在京城查验货物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指定地点。当天,京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王先生前往位于大柳树福海中心3号福海国际港A座12楼标有“北京信息技术公司”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某打开包装箱,检查了三箱货物。随后,公证员将上述三箱货物加盖公证处印章,加盖保鲜章并签字。公证员使用经其检查、清洗过的摄影器材对相关货物进行拍照,并拍摄其密封外观照片。上述操作完成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密封的三箱货物留给自己。返回公证处后,公证员会打印出63张照片,一式四份,其中一张保留在公证档案中,另外三张用于绑定公证书。针对上述公证流程,京城公证处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了(2021)京京城内京证字第0118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第01182号)。该公证书附有照片63张。
2021年9月10日,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对产品型号为KWS-D6酷卫电子产品及违禁品安检快速闸机及公证书第01182号涉案专利进行调查鉴定。审查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2021年10月20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出具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质检字B2109001号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质检字B2109002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