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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9 11:06:23
国外: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审判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审判规则是核心内容。介绍和分析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审判规则,理清和规范诉讼结构的运行逻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标准化民事诉讼审判结构
一、基本内容
德国等国家规定民事诉讼审判首先进行法庭辩论,然后进行证据调查。法庭辩论是根据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主张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也称为争议解决过程。证据调查是根据法庭辩论中的证据运用,对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质证、审查,进而认定相关案件事实。这种庭审结构属于规范化的庭审结构,是规范化诉讼结构的核心。
基于标准的诉讼结构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密切相关。它与基于事实的诉讼结构相反。它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中心,通过处理原则确定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是应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实质是原告依据民事实体法主张其认为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在采用成文实体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必须采用规范化的诉讼结构。
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法庭辩论阶段通过上诉、答辩、再答辩来确定诉讼请求和争议点,通过事实主张和证据运用来确定事实和证据问题。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通过质证活动,对相关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审查,以查明事实,回应相关诉讼主张。
2. 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变更。
大陆法系实行程序法定原则,程序任意性除外。除有效的诉讼合同外,任何其他因素都不能改变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审判规则中,要明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的程序事项的范围。
首先,规范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构中子程序的顺序不能改变。因为调整子节目顺序的后果是先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有意见明确指出,这种审判结构会导致审判重复、拖延。
其次,双方不能同意取消争议解决程序。梳理问题的过程是证据调查的前提。根据辩论学说的要求深圳调查公司推荐,无争议的事实或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证据调查。当民事诉讼审判中没有梳理问题的程序时,整个审判就会陷入混乱,双方的攻防行为都缺乏相应的靶心。因此,为了维护民事诉讼审判的正常进行,民事诉讼审判中的问题梳理过程不能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取消。
最后,双方无法同意取消民事诉讼中的商事调查程序。因为民事纠纷的解决必须依靠证据,即任何民事纠纷解决程序都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允许争议裁判员任意认定事实或当事人协商一致认定事实。
民事诉讼庭审沟通顺序
一、历史沿革
在大陆法系中,民事诉讼的攻防方式已经从法定顺序主义演变为自由顺序主义。法定顺序主义要求当事人同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或者严格限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的时间和顺序阶段。任何违反规则的人将失去提议的权利。它也被称为同时提案原则。它出现于德国普通法时期。此时的民事诉讼严格分为辩论阶段和证据调查阶段。辩论进一步分为主张、答辩、再答辩等阶段。证据申请必须在证据调查阶段提出。证据调查均按照本证明进行。其陈述、反证、陈述的顺序依次进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阶段顺序进行,逾期的攻防方法将被取消资格。辩论阶段的陈述也必须以原告先陈述事实、被告后陈述事实为基础。这一阶段确立了书面审理方式,诉讼阶段严格分离,导致当事人唯恐失去权利而想出各种攻防手段,导致诉讼材料膨胀、诉讼拖延。 。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废除了法定顺序主义,代之以自由顺序主义和在公开听证会基础上的证据关联性相结合。自由秩序主义又称随时陈述主义,不再严格要求当事人根据诉讼阶段提出攻防方法,可以在口头辩论结束前提出。虽然此时的民事诉讼仍然区分辩论阶段和证据调查阶段,但辩论阶段可以提出证据申请,证据调查阶段也可以提出新的事实主张。诉讼阶段不再严格单独提出证据和事实的攻防方式。当使用证据组合主义时。但由于自由秩序主义也会造成法庭审判的拖延,德国和日本民事诉讼法已将随时立案原则改为及时立案原则。
2. 新法定顺序论
现有研究缺乏对自由立案原则和及时立案原则下的民事诉讼审理顺序是否发生变化的相关关注。从目前德国和日本民事诉讼审判的结构来看,仍然遵循先法庭辩论,后证据调查的基本方式,但法庭辩论和问题解决程序是相互融合的。除了民事诉讼审判的宏观结构外,问题排列阶段和证据调查阶段的陈述顺序也没有规定和研究。辩论阶段是否仍遵循原告先陈述、被告后陈述的顺序,证据调查是否仍遵循先举证后反证的顺序。该顺序需要进一步讨论。
从法定顺序主义的本体结构和相关讨论来看,法定顺序主义原本包含三个基本含义:一是民事诉讼程序先辩论,后调查证据;第二,辩论阶段的主张、辩护、再主张的顺序;第三,证据调查阶段的顺序是先提供证据,后反驳证据。法律顺序论要求这三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攻防方式,所有可能的攻防方式必须一次性提出,否则逾期就会失去力量。因此,同一阶段所有可能的攻击和防御方法都被一次性提出,这就是法定顺序论的本质,称为同时提议主义。
在同时提出主义成为随时提出主义,进而演变为随时提出主义的历史阶段深圳请私家侦探,可以发现:除三个阶段对应的攻防方式外,还可以发现:不再限制阶段的提出,即证据分离主义变成了证据组合主义。 ,法律顺序论中三个层次的基本含义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相反,自由顺序主义本质上名不副实。也就是说,自由顺序主义只是改变了攻防方式提出的阶段限制,但并没有改变民事诉讼原有的阶段划分。因此,将法定顺序主义简称为同时申请主义,并不能涵盖法定顺序主义的本质。自由顺序主义只是成为随时提起主义,并不表述民事诉讼阶段顺序的内容。民事诉讼各构成阶段的顺序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法定顺序论的内容和特点
法定顺序论的本质构成了民事诉讼审判顺序的本质,其背后隐藏着诉讼责任的发挥机制:
首先是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旨在解决有关主张、事实和证据的争议。请求权的水平体现在请求权和实体抗辩,两者均受处分原则的约束。先主张、后抗辩的顺序永远不会改变。在梳理事实和证据问题上,在援引实体法律法规进行主张和抗辩的基础上,明确主要事实的证明责任和主张责任的依据。承担举证和主张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事实主张和证据申请,对方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反驳声明。除否定确认和少数否定要件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相互分离外,大多数情况下主张责任的分配取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因此证据调查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在辩论阶段,由承担举证责任和断言责任的当事人先进行陈述,然后由不承担举证责任和断言责任的当事人进行陈述。这种举证和主张的责任与当事人的诉讼状况没有必然的关系。特别是被告提出实质性抗辩后,被告首先提出事实和证据主张,然后原告提出反驳陈述。
二是证据调查阶段。证据调查的目的是根据争议收集结果进行证据调查深圳私家侦探排名,以确定如何裁判相关事实、主张等相关争议。证据调查阶段的陈述顺序由举证责任决定。先主证据,后反证,是由承担主要事实证明责任的一方先陈述,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后陈述。该陈述顺序与当事人的诉讼状况无关。关系,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不断转移的关系。
三是庭审交流顺序不得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改变。由于民事诉讼法院的沟通顺序是根据主张责任、举证责任等诉讼责任来确定的,这种责任不随诉讼的进行而变化,其分配标准也不以诉讼决定为依据,而是在纠纷发生前根据民事实体法确定。 。除少数证明责任或主张责任的诉讼合同外,民事诉讼中的整个沟通顺序不能因当事人同意通过订立诉讼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而改变。
民事诉讼庭审沟通方式
一、必要的辩驳与任意的辩驳
直接言辞原则一般被认为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又称直接审判主义、修辞主义。修辞主义是指诉讼程序必须由法官和双方使用言语来进行。也称为口头听力法。其优点是有利于沟通、有利于心理证据的形成、符合开放性和直接性。它还具有不宜保全、不宜描述事项复杂、诉讼旷日持久等缺点。相反,书面审理方式,也称纸质主义,是指当事人和法庭诉讼程序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听证方式的优点和缺点分别是书面听证方式的缺点和优点。体现在民事诉讼中的口头辩论程序,包括必要的口头辩论和任意的口头辩论。
必要的辩论适用于对抗性诉讼和判决程序。否则,相关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因存在重大程序缺陷而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任意修辞适用于其他相关诉讼审判活动,包括引用书状。在诉讼行为、书面程序和法官权力被免除口头辩论而需要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口头辩论具有整体性和同质性,同步视频会议并不影响修辞主义的实施。
从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大陆法系对口头审理方式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德国民事诉讼判决程序中要求进行口头辩论,但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不进行口头辩论而作出裁决,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超出这一范围。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诉讼中,裁决必须使用口头辩论。另外证据调查发展,我国台湾地区只规定陈述必须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口头辩论以行动陈述开始。也就是说,这一理论观点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得到体现。特别是德国两党一致同意可以取消必要的言辞辩论,但日本和台湾没有规定。
2、法庭辩论是任意的辩论,法庭调查是必要的辩论。
现有研究只是笼统地指出,审判程序是必要的辩论,而非审判程序是任意的辩论。违反必要辩论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程序缺陷,而任意辩论则没有这样的要求。从概念术语的字面解释来看,必要的措辞争论并不能以双方共识而取消,因为“必要”一词表达的是强制性的程序要求。从主流理论的介绍来看,口头审理方式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必要的口头辩论不能以双方共识而取消。对于必要的口头辩论,法官没有选择的余地。相反,只能称为任意的辩驳,而不能称为必要的辩辩。因此,德国的相关规定并不合理,是否所有民事诉讼审判都必须进行口头辩论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从目前民事诉讼审判中言辞辩论的适用范围来看,它既适用于法庭辩论,也适用于证据调查。如上所述,法庭辩论的本质是梳理问题的过程。从德国和日本对问题梳理过程的立法规定来看,问题梳理过程分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适用标准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排列。从大陆法系普遍的立法风格来看,问题解决程序中的沟通方式不属于必要的口头辩论,但复杂的案件属于必要的口头辩论,简单的案件属于任意的口头辩论。也就是说,法庭辩论中的辩论不属于任意辩论。
相反,证据调查是必要的言辞辩论,原因有两个:第一,需要免费证据。证据调查的目的是为法官自由心理证言提供诉讼材料。法官的自由心理证词必须与口头辩论的全部目的相结合。目的的本义是口审中的表情、声音等内容。特别是,对证人证据的调查原则必须以口头听证的形式进行,书面证人陈述和其他形式的证人证据只能视为例外。证据新鲜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事实认定者公正认定事实的客观依据,而书面审理方式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因此,从自由证据的角度来看,证据调查的审理方式需要辩证法。其次,它满足必要的口头辩论的最低要求,特别是使用书面程序来解决问题。为了落实辩论的基本要求,证据调查必须采用口头听证的方式。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