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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

时间:2024-12-20 13:05:19

浅谈刑事诉讼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

浅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摘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仅限于作为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的依据,不得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在刑事诉讼中查明证据、查明事实。即使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并宣读事故调查报告,解释相关专业问题,法官也应积极行使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权,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关键词:事故调查报告;刑事起诉;证据 CLC分类号:G522 文件识别代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 (2015)08-0132-02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1、处理依据 调查处理是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经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依据,也是对涉嫌有责任的事故责任人进行移送的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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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确认事故调查、认定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学术概念,现行法律尚未将其作为法律概念使用。行政确认行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行政确认包括非独立行政确认行为和独立行政确认行为。事故调查鉴定是行政机关实施的独立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的作用是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故鉴定结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经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二、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违反证据裁判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并作出认定,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以此为基础作出刑事判决。应当承认,事故调查报告充分描述了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等。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法律效力。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对被告人的定罪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深圳正规找人公司,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经过法定程序查明属实的证据为依据。不查明犯罪证据而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违反了证据审查原则。 2.违反直接言语原则。直接言说原则作为证据法的一项原则,对证据的法律资格提出了特殊要求。即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由法官亲自接触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最终决定的依据。

从消极角度看,未经法官当庭接触、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来说,该原则要求所有提供口头证据的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而证人的庭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如果法院随意采用公诉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作为定案依据,将违反刑事证据法中的直接言说原则。 3、在崇尚行政权威的法治环境下,事故调查报告很容易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唯一依据。甚至有人认为“事故审批的执行机构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将司法机关视为行政命令执行者的司法工具主义意愿是不可取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官在面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时,判断力和自由裁量权迟缓,仅进行了形式审查。事故调查报告想要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实和结论,以达到刑事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三、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标准和限制 虽然将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存在上述问题和风险,但完全排除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做法并不成立。值得提倡。一方面,事故类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在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方面,具有相对专业性。行政机关较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所有让司法机关重新调查取证的做法也浪费了本已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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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的视角应该集中在如何看待调查报告的证据作用,即事故调查报告中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当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有异议时如何处理调查报告,以及法官应如何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 1.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原始证据材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经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文本,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证据调查含义深圳请私家侦探,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全面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由此可见,一份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至少包括“正文”和正文以外的部分,从国家总局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的相关讨论中也可以证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包括主报告及其随附的调查笔录、讯问笔录、鉴定报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材料,即所谓“主报告”。可以粗略地看成是“正文”调查报告所依据的证据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但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报告所附的证据材料应当为被告人所知悉。未附有证据材料的调查报告不得用于刑事诉讼,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调查报告所附的证据材料。国家秘密。 2、调查报告正文不具有证据效力。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报告所附的证据材料应当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所知悉。

不仅如此,在法庭对庭审事实部分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应当优先出示调查报告所附的证据材料,而不是直接引用调查报告正文中的文字内容。因为所附证据材料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而报告正文是行政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得出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告文本不具有刑事证据效力。调查报告正文仅对法官有参考意义。法官经审查判断后证据调查含义,可以不采纳报告正文中的结论性意见。 3.当辩方提出异议时,司法机关应重新收集调查报告所附的口头证据。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深圳私人调查事务所,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口头证据,以及行政机关调取的检查记录等书面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事故类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行政机关在制作事故调查报告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官将予以采信,并确认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具有争议性。但是,如果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了证据资格。对调查报告所附口头证据有异议的,司法机关不能采信该证据,必须重新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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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官应对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部分进行实质性审查。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相关人员是否对事故负责以及其责任程度的结论仅是行政机关的意见,以及是否应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的认定仍需根据犯罪构成的要求。如果经审理后不能满足犯罪的全部要件,就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法官不能机械地、直接采纳行政机关的责任认定,应当严格区分行政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评价标准与刑法范围内的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区别。法官经审查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与案件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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